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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清志博士與南科減振工程案再探; 我們的聲明; 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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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科減振工程法律適用的探討
洪培堯 美國加州執業律師、台美航太協會法律顧問 June 1, 2006
台南地檢署於2006年5月23日傳訊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深夜以其將台灣南科高鐵減振工程由統包改成兩個標發包,先綁工法再綁工程,有計劃的讓特定廠商鴻華科技得標,涉嫌貪污重罪為理由,有串證之虞,向台南地方法院申請羈押獲准。 在媒體喧嘩,民眾激憤於眾多弊案的同時,似乎對謝清志博士在應訊之前向媒體記者所表示的 ”I know what I am doing”,”是我把問題解決了,若中華民國的法律是這樣對付解決問題的人,我也心甘情願”,並沒有產生多大的迴響,那不過是一個悲憤微弱的聲音罷了!
當然,打擊貪腐絕不容許打折扣,但是所有台灣人,不分藍綠,應該認真的省思,實事求是。當檢調單位以法律適用的理由,將一個應該獲得國家勳章,具備專業知識能力,勇於負責,完成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此項歷經三位主委都無法解決的“不可能的任務”之政務官,在缺乏其有收賄證據的情況下,推論為貪污舞弊起訴並羈押,這是否會造成寒蟬效應,令整個社會能者退縮、賢者避疑,集體喪失行動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政治人物而言,是否會造成只有短線的政治炒作,表演作秀,行政官員淪為不做不錯,只圖攀緣逢迎,拉攏關係者才能出頭的現象,這是我們不能不正視的呀!
謝清志博士為台美航太協會前會長,畢生貢獻於航太科技領域,台灣至今三顆衛星都是在他手上監督順利發射運轉,同時他因具有土木工程專業知識的背景,而於2001年5月18日臨危受命,成立南科減振專案小組,針對此一高難度的專案尋求解決之道,而今南科減振工程專案也到完工驗收的階段,根據南科委任測試的捷儀工司測量的成績顯示,高鐵旁200公尺減少9分貝,400公尺減振6分貝之功效均已達到標準值,顯示鴻華科技的“複合式減振工法”如當初評審所料,確實有其成效。
筆者為美國加州執業律師,台美航太協會法律顧問,因為與謝清志博士本人多所往來,對他的人品操守深具信心,同時對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所持的起訴理由為“將統包改成兩個標發包,先綁工法再綁工程,有計劃的讓特定廠商得標”,由此推論貪污舞弊,羈押一位政務官,此種億測式辦案的方式深感困惑不解。或許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因此希望以美國法律專業的觀點來探討本案,評估法律適用性的相關問題,希望有助早日釐清案情。
舉世首見的工程問題
要決定法律適用的問題,首先必須詳盡檢視此項南科高鐵減振工程的背景、難度與影響的層面。
南科於1996年1月動土開發,是一個以IC晶片、光電與生物科技為主的高科技園區。 因當時國科會事前對台灣高鐵路線的調查未臻完善,致使高鐵南北有5公里貫穿南科園區右側,種下了南科設廠因高鐵通過而面臨產能受損的遠因。為解除廠商的顧慮,國科會於1997年12月2 日提出高鐵行經南科園區之振動,至少做到竹科園區之一般標準,並於1998年7月23日將此意見納入高速鐵路興建合約之中,國科會更於1999年8月24日成立科學園區振動標準訂定指導小組及工作小組。然而真正的惡夢開始於1999年初台灣高鐵破土動工之後,經由中鼎工程公司進行土質測量後才發現,南科園區的這塊台糖的土地地質是軟的,不像竹科地質是岩石區,軟質地層產生的振動遠大於岩質地層,這不是高鐵自己能力可以解決的,於是產生南科高鐵振動爭議。
為解決爭議,2000年3月23日國科會、交通部與高鐵局各提出減振方案,2000年3月31日高鐵公司同意於高鐵上部結構採支承墊來減振,然而此種方式的減振程度並不為晶圓大廠所接受,相繼聲明威脅要撤資南科,台積電更於2001年4月正式行文國科會要求盡速解決南科振動問題。
台南科學園區為台灣下一代產業發展命脈之所繫,南科遷址或者更改已經動工的高鐵路線均因代價太高而不可行,國科會勢須履行其於1998年7月23日高鐵興建合約中,將高鐵行經南科園區之振動至少做到竹科園區一般標準的承諾。
這是一個舉世首見的工程問題,也是一個大規模、高門檻的工程,因為全世界不會有國家將高速鐵路貫穿過以高科技精密工業為主的科學園區,同時又因為貫穿的長度高達5公里長,以及園區又位在軟質土層地區之上,而使得問題更加棘手。人類對抗地震的工程研究有超過百年的歷史,然而這不是一個地震工程學上的抗震問題,而是一個要減低以分貝計量的機械振動問題。在長達五公里,距振源100公尺處要減低超過10分貝的振動,使園區廠房處減振至背景值(當時背景質為48分貝)的目標, 這是一個史無前例的大型土木工程問題。
在前三任國科會主任委員都無法解決此嚴重問題的情況之下,國科會於2001年5月18日任命有土木工程專業知識背景的副主委謝清志博士成立南科減振專案小組,尋找解決的方案。
不同於絕大多數公共工程合約的是,此時的南科減振專案小組只有任務目標在手,而尚無解決問題的方法,更無從辨別各種不同工法成功的可能性,就如同請謝清志將偵測衛星送上火星,至於如何送到那裡去, 請你謝清志博士動動腦筋吧!
針對這種只有任務目標,而解決方案無法事先規範的重大公共工程採購,美國聯邦採購法(FAR—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特立專章於其34章(Part 34)中對於重大系統採購(Major System Acquisition)以及35章(Part 35)中對於研究發展合約(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ntracting)詳加規定。
如果在美國,南科減振工程此種需要結合研究發展於重大公共工程的系統採購就是符合這些規範的典型例子。國科會亦認定此項減振工程,國內外尚無相同之案例,符合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法中的技術研發暨工程採購之特質。
美國重大系統採購的指導原則
為達成國家在國防、太空、能源、交通等領域的重要目標,美國總統管理與預算辦公室(OMB—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於1976年4月5日以A—109通告發佈政策性指導原則。同時更明定既使此類採購為“僅只一次的系統採購”(The system is one-of-a-kind)也一併通用。
根據A—109通告,聯邦政府機關在進行重大系統採購之時應該遵循以下的原則﹕
A—109通告同時界定何謂“重大系統”的定義,聯邦採購法(FAR)34章,也再重述,所謂的“重大系統”即是,此系統為﹕
如果以上述的標準加以衡量,南科減振工程以其影響層面之大,符合“重大系統”的定義應無疑議。同時FAR 35章開宗明義指明,如果於34章中重大系統採購,需要研究發展 (R&D) 的部份,35章R&D Contracting研究發展合約的規範一併通用。
此外A—109通告也規範重大系統的工程合約採購應該依循以下步驟﹕
證諸國科會減振專案小組的各項做法完全依循這些原則與步驟。2001年國科會成立南科減振專案小組之後,於2002年2月17日在國家地震中心辦理“南科減振工程招商會”,並經與本計畫專案管理顧問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公司歷經多次開會研議,以及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許可的情況之下,將南科減振工程分為兩個階段依次辦理﹕
同時專案小組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的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共設置評選委員9人,其中共聘中外專家學者7人。第一階段“規劃技術服務案”於2002年10月4日上網公告辦理公開招標,2002年11月7日截止投標時,共有永峻工程顧問公司、林同棪顧問公司、岩永開發株式會社、舜麒營趙公司、鴻華科技公司等5家廠商參與投標。 2002年12月8日評選委員會選出永峻工程與鴻華科技兩家入圍進入複試,進行最佳工法的遴選。
由統包改為兩階段標發包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由於施工方法解決方案的不確定性,此類研究發展型的重大工程合約必須先行探究工法,研討成功的可能性,因此在FAR 34章及35章中均明訂須先行作技術的規劃與最佳工法的遴選,也同時排除“統包”的適用性。
南科減振工程的史無前例與困難度也可從五家參與第一階段“規劃技術服務案”投標的國內外廠商所提解決方案之南轅北轍而窺見一般。
兩家投標的國外廠商都是非常有名的公司,其中美國的林同棪工程顧問公司更是以興建橋樑聞名於世,其創辦人林同棪是前柏克萊加大土木工程系系主任,美國總統國家工程獎章得主,他甚至被尊稱為世界預力混凝土(Pre
stress concrete)
之父。如下圖所示,該公司提出的解決方案為沿高鐵橋樑兩側距離15公尺之處,各興建一座與高鐵橋樑結構相同的之公路橋
日本的岩永開發株式會社所提的方案為一蜂窩式阻波塊工法(Honeycomb Wave Impeding Block),報價為33.7億。此工法的研究報告幾乎都是出自日本學者,據Takemiga(2004)之研究報告,在欲減振的區域內於適當的深度埋設蜂窩式阻波塊, 對於振動有良好的平衡效果, 此工法可視震波通過柱狀結構後的波長來決定蜂窩柱大小尺寸, 以達減振之優化效果(請參閱左二圖)。另外依竹宮宏和1996年的研究報告,此工法對低頻振動有明顯的減振效果,適用於交通減振與低頻機械振動等振動之防治,高鐵行經南科所產生的頻率為3~6Hz,屬於低頻率振動,故此種蜂窩式阻波塊工法對高鐵行經高架橋所產生之震動應有減振效果,但是他們也沒有做土壤與結構互動分析及模擬減振結果以及所用的數據單位與邀標書規定的不符,而沒能獲選進入決賽。
永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的方案是一種古老的方法—在震動傳播途徑的地盤內挖掘溝槽並回填軟質材料以阻隔振動之傳播,這種工法早在三、四十年前就被使用來防止結構物遭受地震的損壞,這是一種傳統地震工程學的抗震工法。此工法的防振效果與溝槽之寬度無關,其實寬度越窄對邊坡的穩定越好,試想一個50公尺深的溝槽對15公尺遠處的高鐵橋墩而言猶如一片懸崖峭壁,如果崩塌了,5公尺寬的鐵定比1.5公尺寬的溝槽嚴重多了。為了邊坡的穩定,通常會在溝槽內加建防護牆以防止崩塌。永峻所提的工法無防護牆,而是填以許多膜包皂土球來穩定邊坡(請參閱下圖),但因園區地下水位為
另外,舜麒營造有限公司報價則為97.6億,因其呈報資料不全而無法評論。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的方案是一種複合式的工法,除了挖條溝渠外,並且在橋墩下進行基礎加勁工程。這種複合式減振工法其實是含有兩個工法,其一為基礎加勁構造減振機制,在橋墩下方加以基礎加勁,以減振連接器(Damper)
第二種工法則是彈性減振牆減振機制,減震牆又包含了兩部分﹕包括第下連續壁,
另一部分則是彈性減振材。鴻華採用這工法之主要目的是以彈性減振牆阻絕淺層之波傳,減少振動(請參閱下圖)。因深層波傳減少,
減震牆之深度可減小,第二種工法基本上和永峻的工法一樣,也是一種挖掘溝槽並回填軟質材料的抗振工法,
但因其採地下連續壁,故安全可靠度
經由評選委員會在2002年12月8日選出永峻與鴻華進入複試,2002年12月25日起進行現場工法測試,由國家地震中心建議做一支與高鐵一模一樣的橋墩,在南科園區進行模擬實驗測試,以了解有效減振的數值。此外亦請地震中心進行測量,總計有四份報告送請專家評審,並在技術部份委由美國的ICEC(獨立驗證公司)負責所有工程的技術的評估。ICEC設在加州柏克萊市,負責人Joseph Penzien是柏克萊加大土木系退休榮譽教授,美國國家工程院院士,是聞名於世的柏克萊加大地震工程研究中心(EERC)創辦主任。
經由評選委員會的複評, 於2003年8月17日選定鴻華科技為得標廠商,並於2003年12月4日及2004年1月5日招開兩次“減振工法規劃分析研討會”,與會學者專家皆肯定全面減振規劃結果確有減振成效,以及施作之必要性。並於2003年12月與2004年2月間多次向南科主要的IC廠商與全體廠商分次舉行減振工法及模擬分析結果的說明會,園區廠商對國科會在減振問題之努力與積極的態度均相當肯定,並希望儘速全面施工。國科會並在2004年2月12日報呈行政院,2004年2月25日向行政院經建會報告。2004年3月1日行政院函覆國科會同意採限制性招標委由規劃廠商鴻華科技辦理第二階段“全面減振工程之設計與施工案”。
兩個階段標而非兩個獨立標
貫穿整個A—109通告與FAR 34,35章的政策指導原則與理念均在於探討最適合的解決方案,遴選最佳工法,再進行全面的細部設計與施工。整個重大系統採購為一個系列分階段性進行,而非分開獨立各自實施,尤其像國防武器系統的採購更是明顯。
在所謂的“武器系統觀念”(Weapons System Concept)的國防武器系統的採購上,一個主要的承包商(prime contractor)不但要負責研究、發展、設計、製造,同時要負責管理維修的責任,並且因為要求各項零件的緊密結合協調運作,盡可能地要求主要承包廠商獨立完成各項零件的製造,減少外包的可能性,以確保整體系統能夠順暢運作。
FAR 34及35章的宗旨均是在遴選最佳的解決方案以達成機構的任務目標,並將此系統採購的合約委託技術上最優的入選廠商進行細部設計與施工。這也是為何第二階段“全面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需要採取限制性招標的原因。
檢察官所謂的許多甲級營造廠商都有辦法承作的控辭,應是視整體系統的合約為兩個獨立的標案,而未從減振專案小組或南科園區廠商“任務目標”(Mission)的角度來衡量。檢察官顯然忽視整體系統運作協調的順暢乃是最重要的目標。
更何況投標的廠商對其所提出的解決方案擁有智慧財產權,如非經由限制性議價招標的方式,如何能夠進行下一階段細部設計與施工,實在很難理解。
而如果以猜測的方式聲稱智慧財產權可以經授權轉讓的方式取得,則更是一廂情願的說辭,除非一開始,在招商文件與原始邀標的文件中即已明白約訂,否則很難成立。更何況在這樣的限制之下,有意願參與投標的廠商可能大幅減少。
排除一般工程合約中的門檻限制
檢方懷疑得標廠商鴻華科技並非甲級營造廠商,且無相關工程實績應不符合參與此項減振工程的投標資格。
而正好相反的是,在FAR 34章與35章關於重大系統與技術研發的工程或採購中,很明確的排除一般工程合約中所謂的“資格”(Qualification)與“實績”(Past Performance)的門檻限制,而很明白的指示,此類專案的負責官員應該﹕
依此行動,專案小組方能夠盡所有的可能,結合民間的力量,激發創新創意,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以回應任務需求的目標。因此鴻華科技是否符合資格或實績門檻限制的控辭不應成立。
又台南地檢署偵辦南科高鐵減振弊案時,查出謝清志除將原先決定採取單一標統包施工,改分兩階段標招標外,且在第一階段洩漏招標文件。檢方謂握有鴻華負責人許鴻章簽名的工程招標文件,而認定主辦團隊有泄漏招標機密之嫌。依上述第二點的指導原則,主辦單位不只應該廣泛徵求各方的意見,以更嚴謹的界定招商內容,甚至可以向外界公開徵求問題可能解決方案的白皮書,用來制定招標規範與內容,因為外界可能比主辦單位更了解此問題的解決方式。這一類的工程發包,如同考題都還沒完全確定,何來洩漏題目或答案機密可言呢?這更如同是需要腦力激盪的會議,只有任務目標是確定的,或者是”OPEN BOOK”開放式的考試,唯一稱得上機密的大概只有其它投標公司的解決方案。再說如果是機密文件,許鴻章還會簽名嗎?
排除一般工程合約投標方式的適用性 因為此類重大系統的採購或工程合約,主要需要委予工程設計上最能夠勝任,技術評選最優的廠家,因此在FAR 34及35章中,明確的排除一般採購中“SEALED BIDDING”投標方式的適用性。
通常在政府採購單位能夠提供給投標廠商明確工程規範,設計規格的情況下,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由投標廠商密封投標(SEALED BIDDING),但是在採購單位只有任務目標,而沒有一定的解決方案與工作方法、方式均無法事先擬定規範,也難以控制判定成功的可能性的情況,“SEALED BIDDING”是不適用的,只有以議價的方式方能達成此目標。
雖然價格不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但是FAR也要求負責主持計畫的官員也不應忽視此項因素。
鴻華科技原報價格金額為96億,南科減振專案小組經與中華顧問工程公司會商於2004年7月28日邀請鴻華科技會商議價,鴻華報價減為89億,於2004年9月2日再次議價,鴻華報價87.48億,再減價至84.53億,於2004年9月20日進行第3次議價,鴻華報價82.6億,再減至80.598億,南科管理局於2004年10月5日核定80.598億辦理決標,並於2004年10月8日公告決標,於2004年11月29日與鴻華科技公司完成議約後,於當日辦理簽約。
此時參與議價的單位是由南科管理局配合中華顧問工程公司聯合協商,與鴻華公司進行3次議價. 檢方控辭所謂工程款由鴻華提出,中華顧問再將工程款建議金額交給南科管理局,由南科訂出底價,再與鴻華議價,此種程序應本即是議價程序上之所必需,除非檢方另握有其他證據,否則何錯之有?
以廠商的高利潤推斷貪污太過牽強
檢察官以鴻華科技的得標金額與第二名的永峻工程報價相差太多,指控報價灌水,而有超高的利潤,並以這樣的理由,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推斷主辦人有圖利他人,貪污舞弊之嫌,並直指參與評審的學者專家,也都有分到好處,這樣的推論實在太過牽強。
如附表簡單比較鴻華科技與永峻工程在工法、使用材料、減振效果與工程費用的差異。也許鴻華科技的確有高額的利潤,但實際的減振成果應該才是所有參與此專案的工作人員最重要的任務目標。就如同要將衛星送上火星軌道,而其他方案只能送上月球,要如何去比較呢?
也許是台灣工程舞弊的情況太普遍,令檢調單位深信像南科減振如此重大的工程不可能沒有貪污,而倒果為因,以廠商的高利潤為理由,據以推斷主辦人員一定是一開始就以“先綁工法再綁工程”著手進行貪污舞弊,檢方這樣的指控似乎太過於空泛與牽強。
同時,並將原減振專案小組成立之時,任務之重大解決方案的空白評選過程中,受社會大眾信任能解決此重大方案的評選委員會學者專家的專業操守,技術評估如ICEC的鑑定品質、中華管理顧問工程公司,還有公共工程委員會、南科管理局、交通部、高鐵局、高鐵公司等等參與人員的易於左右與收買太過於簡單化。
* 距振源200公尺處之振動量測值,只含列車振動,背景值振動省略
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是一個舉世首見的工程問題,本文依美國聯邦採購法(FAR)及美國總統管理與預算辦公室A—109通告之重大系統採購的指導原則,辯證南科高鐵減振工程由統包改為兩階段標發包的必要性,而且應為兩個階段標而非兩個獨立標,同時排除一般工程合約中的門檻限制,也排除一般工程合約投標方式的適用性,以此來駁斥台南地檢署對主辦團隊有計劃的讓特定廠商得標、先綁工法再綁工程的指控,最後並對檢察官以廠商的高利潤來推斷主辦單位貪污舞弊表示強烈的質疑。
謝清志博士先前在美國Aerospace Corporation的工作主要是審核與執行美國空軍的研發採購合約,因此他會以在美工作經驗來處理南科高鐵減振工程實在是很自然的結果,而此工程的成功更不是偶然的。今日謝博士以其清譽與名聲為賭注,在遭檢方羈押之後,立刻辭去國科會副主委的職位,絕不戀棧,這正符合他長久以來在美國養成的科學家實事求是的風格。
南科減振工程已是一個受到公眾矚目的案件,本文雖然以美國法律的觀點來反駁檢方的指控,我們相信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法中亦有針對技術研發暨工程採購與美國類似的條文。因此,我們要求法官應該立刻給予謝清志博士交保候傳,並要求檢方提出更具體直接證明貪污舞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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